杜浪生、邓月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5民初2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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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民初2712号案件名称
杜浪生、邓月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杜浪生;邓月和;汪玉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5民初2712号原告:杜浪生,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月和,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汪玉琴,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浪生诉被告邓月和、汪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浪生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6元,减半收取6933元,由原告杜浪生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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