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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建平,冯菊英与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4执异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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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执异158号
  • 案件名称

    向建平,冯菊英与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向建平;冯菊英;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异1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向建平,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异议人(被执行人):冯菊英,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平,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冯菊英丈夫。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园区路11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42902237。法定代表人:王绍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建平、冯菊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4执恢652号〕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建平、冯菊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异议人向建平、冯菊英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向建平、冯菊英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向建平、冯菊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张明聪审  判  员   王  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洪蜻蔓书  记  员   孙妮娜-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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