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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竞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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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253号
  • 案件名称

    梁竞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梁竞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202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梁竞文,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第40层自编01-08房。负责人:杨荣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竞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梁竞文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2595元;2.梁竞文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3.梁竞文承担本案受理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梁竞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259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4元,由被告梁竞文负担并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径付。判后,上诉人梁竞文不服,提起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决,原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代偿款72595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代偿款47665.6元,且被上诉人返还之前所扣的每月保险费合计51852.8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该银行贷款150000元,同时就该笔借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投保保证保险。此后上诉人每个月按期还款,于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共还款102334.4元,剩47665.6元未还。但是被上诉人在同上诉人投保过程中让上诉人签订了保险单,没有起到谨慎提醒的义务,没有把每月要向被上诉人缴纳2370元保费这项义务向原告告知明示,而是让上诉人一直签一些上诉人不知内容的材料,导致上诉人莫名的承担高额的保费(在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上诉人不知每个月要缴纳保费,而是看到银行通知就立即还款)。直到2020年7月22日上诉人才发现其已缴纳51852.8元的保费。因此,实际情况以及还款情况与原审判决不一致,不该让上诉人承担过多的还款义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无新证据提交;上诉人二审提交其在中国光大银行活期账户对账单,拟证明上诉人收到中国光大银行15万元的贷款以及每月向中国光大银行的还款情况。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之所以会出现我方数据与上诉人上诉主张的数据不一致问题,是由于上诉人将另外一笔贷款的还款也计算到了本案的还款中。上诉人代理人经核算后,认可被上诉人所述。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状内容,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代偿款数额72595元所提异议是否成立;二、在上诉人签约时是否存在被上诉人对保险费未尽提醒义务问题。对于焦点一,通过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其在中国光大银行活期账户对账单有关数据的核算可知,之所以会出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尚欠银行借款金额核算结果不一致问题,是由于上诉人将另外一笔贷款的还款也计算到了本案的还款中,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代偿款数额所提异议不成立。对于焦点二,由于在保险单中对上诉人每月应付保险费记载清晰明确,且上诉人也按此履行,向被上诉人持续支付保险费至2020年7月,故上诉人称其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不知情,要求被上诉人退回已付保险费,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3.2元,由上诉人梁竞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谷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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