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芳、何金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6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681号案件名称
王吉芳、何金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吉芳;何金伟;何燕琴;朱学芳;王世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王吉芳(何**之妻),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何金伟(何**之子),男,200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在学校就读,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何燕琴(何**之女),女,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在学校就读,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朱学芳(何**之父),女,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吉芳,(何**之妻),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王世利,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芳、何金伟、何燕琴、朱学芳与被执行人王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吉芳、何金伟、何燕琴、朱学芳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吉芳、何金伟、何燕琴、朱学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彦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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