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玲、宋红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5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547号案件名称
王金玲、宋红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金玲;宋红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547号原告:王金玲,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书代理人:焦鹏国,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宋红亮,男,200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文化路1层商101.102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杰,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玲与被告宋红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金玲负担。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书勤、秦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恢108号 下一篇 谭炎坤、陈美好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5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