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勤、秦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恢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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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恢108号案件名称
张书勤、秦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书勤;秦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勤,男性,1964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秦建军,男性,1964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勤与被执行人秦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政审 判 员 马保军审 判 员 付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雅 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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