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亭亭、卢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4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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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610号案件名称
刘亭亭、卢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亭亭;卢星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4610号原告:刘亭亭,女,汉族,1995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卢星,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刘亭亭诉被告卢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亭亭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亭亭称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现原告刘亭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星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刘亭亭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亭亭撤回对被告卢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亭亭负担。审判员 谢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雨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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