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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亭、卢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4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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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610号
  • 案件名称

    刘亭亭、卢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虞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亭亭;卢星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4610号原告:刘亭亭,女,汉族,1995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卢星,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刘亭亭诉被告卢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亭亭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亭亭称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现原告刘亭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星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刘亭亭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亭亭撤回对被告卢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亭亭负担。审判员  谢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雨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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