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磊、何进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4民初9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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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4民初9646号案件名称
刘兴磊、何进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兴磊;何进伦;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民初9646号原告:刘兴磊,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何进伦,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负责人:YANAGIBANOBUYUKI。原告刘兴磊与被告何进伦、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兴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兴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兴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兴磊负担。审 判 员 陈 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子璐书 记 员 单 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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