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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磊、何进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4民初9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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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4民初9646号
  • 案件名称

    刘兴磊、何进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兴磊;何进伦;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民初9646号原告:刘兴磊,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何进伦,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负责人:YANAGIBANOBUYUKI。原告刘兴磊与被告何进伦、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兴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兴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兴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兴磊负担。审 判 员  陈 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子璐书 记 员  单 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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