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伦、刘利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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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103号案件名称
丁伦、刘利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丁伦;刘利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2民初8103号原告丁伦,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利峰,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被告立刻还清借原告欠款48641.16元;2.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起诉之后开始计算利息,年利息3.85%。原告丁伦与被告刘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利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刘利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一份、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原件一份、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打印件一份(附原始载体手机一部),结合其陈述,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有关48641.16元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关于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自认系通过向被告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经原告授权套取卡内金融机构资金作为借款,故本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48641.16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本院酌定对自2021年8月18日(原告提交起诉状之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利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伦返还借款48641.1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18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利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倩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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