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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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550号案件名称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550号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9号商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692612。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祥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敏,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斌,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芹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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