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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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681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合作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81号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 法定代表人:王培军,该村主任。 被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王远征,负责人。 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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