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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长生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5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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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5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简阳市长生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简阳市长生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501号之一申请人:简阳市长生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板凳镇石板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0541341439。法定代表人:何长生,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833U。法定代表人:余承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简阳市长生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晋0702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6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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