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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1与周云龙、姜某1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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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874号
  • 案件名称

    付某1与周云龙、姜某1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付某1;周云龙;姜某1;姜某3
  • 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74号原告付某1,女,200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付某2,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云龙,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姜某1,女,200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姜某2,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吕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姜某3,女,200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姜某2,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吕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1诉被告周云龙、姜某1、姜某3、姜某2、吕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付某1负担。        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可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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