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佳园米业有限公司与彝良县罗家弟米线加工厂、罗家弟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6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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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683号之一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佳园米业有限公司与彝良县罗家弟米线加工厂、罗家弟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佳园米业有限公司;彝良县罗家弟米线加工厂;罗家弟;张孝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佳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汪家堤村。法定代表人:周文。委托代理人:汤畅阳,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彝良县罗家弟米线加工厂,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跃进路53号。经营者:罗家弟。被执行人:罗家弟,女,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跃进路53号。被执行人:张孝利,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跃进路53号。本院在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佳园米业有限公司与罗家弟、张孝利、彝良县罗家弟米线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佳园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佳园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903民初3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志勇审 判 员 邓馥晖审 判 员 陈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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