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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翅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创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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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199号
  • 案件名称

    武汉翅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创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武汉翅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创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翅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艾菊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创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莉,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翅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翅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创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卫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翅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被上诉人创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翅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在租金中扣除浪费混凝土费用9840元及相应停工期间的租金46666元、已付租金2万元;2.判令创卫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创卫公司泵车退场时,其现场负责人与翅翔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共同签署输送泵退场证明单,其中明确载明设备由于自身原因,一直未能正常工作,需扣除工作时间20日,并于2020年7月10日造成了两车混凝土浪费。翅翔公司在给创卫公司回函中也明确要扣除浪费混凝土费用9840元及泵车租金46666元。(二)2020年7月24日因创卫公司现场员工不负责任,未能及时疏通泵管造成泵管报废,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行规都应由创卫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当时确实存在拖欠泵车租金的问题,在泵车两日未能及时维修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临时支付2万元租金用于泵车维修,翅翔公司财务担心创卫公司收到2万元后不用于及时更换配件,强调了维修款,但不能因此作为翅翔公司承担维修责任的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改判。创卫公司辩称,(一)关于翅翔公司要求扣除的停工时间20天的问题,一审判决已查明,6月27日到7月1日的停工是因为翅翔公司未按时付款,依照合同约定,创卫公司有权停工,翅翔公司应依约支付租金。7月2日至7月23日期间,创卫公司每天都有工作,翅翔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创卫公司的泵车有停工,且停工是因为泵车本身存在问题,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7月24日至26日的停工,是因泵车的泵管损坏,损坏原因在于翅翔公司,其自愿承担维修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因翅翔公司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租金也应照常计算。创卫公司不认可翅翔公司主张的扣除混凝土费用,该费用应由翅翔公司承担。(二)关于2万元租金问题,该2万元性质并非租金,翅翔公司的财务在向创卫公司转账时已明确其性质是泵管维修,且翅翔公司的财务一直有与创卫公司的联系人要求开票,且称要找业主报3.5万元的费用。可见翅翔公司清楚泵管损坏是由其造成,其还打算找业主报销。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翅翔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创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翅翔公司向创卫公司支付租金130667元及利息(利息以130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金给创卫公司,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640元)。2.判令翅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翅翔公司向创卫公司支付租金130667元及利息(利息以130667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创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翅翔公司负担(创卫公司已预交受理费,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翅翔公司迳付创卫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翅翔公司欠付租金金额应如何认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翅翔公司主张扣除2020年6月27日至7月16日共计20天租金46666元。上述期间内,6月27日至7月1日、7月13日至7月14日期间泵车停工双方并无异议,该期间段租金计算问题一审法院已予以详述,本院均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翅翔公司主张6月27日至7月16日因泵车问题持续停工,对此,翅翔公司工作人员在《输送泵退场证明单》上手写备注的内容位于单据底部双方签章栏之后,从通常书写习惯来看,无法认定在创卫公司签章确认时该等手写备注已经形成,故而无法认定扣除该期间租金是双方确认的事实,至于该份《输送泵退场证明单》是否由创卫公司收取,并不足以认定创卫公司同意翅翔公司自行加注的意见。此外,翅翔公司还提交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但微信聊天发生于翅翔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之间,无法体现具体指向涉案泵车,也缺乏其他泵车施工情况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综上,翅翔公司主张扣除租金46666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翅翔公司主张应扣除7月10日因泵车原因导致的混凝土损失9840元。对此,翅翔公司提交了当日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记录仅显示2020年7月10对方表示“能不能把这车将就打完,要检查一下是不是有问题”,双方此后亦未对此进行其他沟通协商,不足以认定出现混凝土损失及损失金额,上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再次,翅翔公司主张其2020年7月24日支付的2万元为租金。对此,翅翔公司付款时已备注款项用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亦围绕维修配件购买和开票等事项进行,翅翔公司2020年10月23日向创卫公司回函时亦未将上述2万元计入租金,故翅翔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亦缺乏证据佐证。综上,翅翔公司主张扣除租金46666元、混凝土损失9840元、已付租金2万元,均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翅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上诉人武汉翅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晞李泳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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