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沈阳明昀港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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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296号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沈阳明昀港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沈阳明昀港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李庆华;李斌;沈阳市汇隆农贸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许容豪;许红娥;许洺豪;许继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296号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9389273X负责人:刘国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宝,男,1966年10月22日,汉族,该支行员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涛,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明昀港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大青街道宁官村。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被告:李庆华,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斌,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汇隆农贸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大青街道宁官村。法定代表人:许容豪。被告:许容豪,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许红娥,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许洺豪,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市铁西区。被告:许继龙,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与被告沈阳明昀港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被告李庆华、被告李斌、被告沈阳市汇隆农贸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容豪、被告许红娥、被告许洺豪、被告许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无法提供被告许容豪、被告许红娥、被告许洺豪、被告许继龙的准确住址、详细身份信息、具体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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