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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李东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2执6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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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6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李东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李东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2执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润泰国际商城四楼。法定代表人:朱兴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东海,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河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东海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东海支付申请执行人908713.8元,案件受理费12170元、执行费11487元由李东海负担。因被执行人李东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5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2021年4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东海放置在沁阳市的机器设备采取查封措施,并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下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李东海将其放置于沁阳市的机器设备按照规定的时间日内腾清,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腾清,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26日经本院执行人员及沁阳市公证处现场依法进行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机器设备腾清,并存放在沁阳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三楼、四楼,并由其公司负责保管,该财产目前在评估中。2.查明被执行人李东海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4700元,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三、1.2021年8月3日,到被执行人李东海的住所地实地调查,除上述财产外,也未发现有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通过传统查询向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被执行的财产。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五、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908713.8元,实际执行到位14700元,尚余894013.8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华军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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