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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星源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永联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309财保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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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9财保459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星源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永联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世星源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永联昌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财保459号申请人:深圳市世星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22112。法定代表人:后世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平,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联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119XA。法定代表人:吴祥珠。申请人深圳市世星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联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世星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联昌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6125.96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深圳市世星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深圳市世星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74×××12银行账户价值人民币126125.96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联昌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6125.9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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