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77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750号案件名称
济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济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长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英,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上诉人济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吴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晓彤书 记 员 张竞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某甲、韩某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039号 下一篇 0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334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