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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永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恢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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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恢236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永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永祥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177421-X。法定代表人:胡士臣,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田永祥,男,51岁,满族,住兴城市。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永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民二督字第0005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4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田永祥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二督字第00054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施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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