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信斌、王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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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57号案件名称
戴信斌、王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戴信斌;王莹;杨涛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57号 原告:杨涛,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被告:戴信斌,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王莹,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杨涛与被告戴信斌、王莹房屋买卖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杨涛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杨涛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娇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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