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勤神鹿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文天下文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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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4135号案件名称
北京永勤神鹿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文天下文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永勤神鹿运输有限公司;北京海文天下文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4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勤神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索家坟2号楼2单元206号(住宅)。法定代表人:赵剑虹,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文天下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军营南街12号院7号楼7层703。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经理。上诉人北京永勤神鹿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文天下文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永勤神鹿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永勤神鹿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永勤神鹿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上诉人北京永勤神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薛俣潇书 记 员 祖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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