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祚国、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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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24号案件名称
杨祚国、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祚国;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吴纪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杨祚国,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北大街同仁大厦负一层。经营者:吴纪良,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吴纪良,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申请执行人杨祚国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吴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祚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02元,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吴纪良系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的经营者,本院依法追加吴纪良为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吴纪良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因被执行人吴纪良系浙江省乐清市人,本院依法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吴纪良户籍所在地查询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吴纪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杨祚国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吴纪良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杨祚国表示目前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杨祚国发现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吴纪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吴纪良尚有案件款10102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发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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