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克昂、河南华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3民初8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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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03民初8155号案件名称
石克昂、河南华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石克昂;河南华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3民初8155号原告:石克昂。被告:河南华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谢项会,任公司经理。原告石克昂与河南华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克昂于2021年9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9月4日向原告石克昂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石克昂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由于现在证据不是很充分,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由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克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子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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