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玲、祝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30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3074号案件名称
严玲、祝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严玲;祝捷;薛红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30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严玲,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祝捷,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晓,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薛红英,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严玲、祝捷因与被上诉人薛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8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严玲与祝捷之间的还款事实以及案涉款项是否由薛红英与祝捷共同使用的事实未予清楚查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89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严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元以及上诉人祝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6.15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汤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