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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明、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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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特198号
  • 案件名称

    沈文明、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沈文明;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198号 申请人: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陈银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粉琴,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男,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沈文明,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文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宝区劳仲字(2021)第039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宝塔区劳动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作出裁决,而上述法律均明确规定所调整的是与用人单位及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次,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权向申请人主张工资,也无法说明案涉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依据,其向申请人主张工资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沈文明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到申请人位于延安七里铺文艺之家B段地下室外墙防水砖胎膜工程,从事外墙贴砖工作。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维持。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25日,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区劳仲字(2021)第0396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2000元;以上12000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支付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陕西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被申请人系农民工,在申请人的建设工程中提供了劳动。依据上述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具有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故仲裁裁决由申请人支付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来看,其实际上系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上述事实方面的异议并不属于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属于本案事实方面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之情形,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延安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齐进飞人 民 陪 审 员   拓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薛  莉书  记  员   陈方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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