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雷波、龙密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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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140号案件名称
袁雷波、龙密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袁雷波;龙密楼;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22民初3140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系该公司马楼支行员工。 被告:袁雷波,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龙密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雷波、龙密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袁雷波、龙密楼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袁雷波、龙密楼清偿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2%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36%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与被告袁雷波、龙密楼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2018年7月31日;二、被告袁雷波、龙密楼借款金额:30000元;三、被告袁雷波、龙密楼借款的用途:种植白皮松;四、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 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含逾期利率):借期内按月利率7.2‰,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36‰;六、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的时间:2018年7月31日; 七、被告袁雷波、龙密楼借款后偿还本金:0元; 八、被告袁雷波、龙密楼借款后偿还利息:0元。判决结果被告袁雷波、龙密楼与原告签订的《农户小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袁雷波、龙密楼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袁雷波、龙密楼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2%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3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50元,由被告袁雷波、龙密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云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成 雯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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