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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鑫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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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申12号
  • 案件名称

    时鑫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时鑫;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时鑫,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杨毓,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当事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1幢401。再审申请人时鑫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原审当事人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时鑫于2021年8月30日以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正在协调签名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时鑫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时鑫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良刚审 判 员 曹 炜审 判 员 杨晓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王婧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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