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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晶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33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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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330178号
  • 案件名称

    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晶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晶
  • 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330178号原告:惠晶,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被告: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清涧县折家坪镇庵上村。法定代表人:马援朝,男,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惠晶诉被告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惠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惠晶负担。 审  判  员   贺世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师春雄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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