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晶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33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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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330178号案件名称
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晶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晶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330178号原告:惠晶,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被告: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清涧县折家坪镇庵上村。法定代表人:马援朝,男,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惠晶诉被告清涧县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惠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惠晶负担。 审 判 员 贺世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师春雄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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