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茂建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惠丰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3民初7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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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03民初7329号案件名称
广州茂建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惠丰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广州茂建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惠丰堂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3民初7329号原告:广州茂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38号A栋201-204房;301-304房。法定代表人:陶文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珉,该公司员工。被告:内蒙古惠丰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三元宸小区综合楼3层1号。法定代表人:吕钲英。原告广州茂建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惠丰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茂建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茂建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茂建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青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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