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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三江石材加工厂、查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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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459号
  •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三江石材加工厂、查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三江石材加工厂;查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三江石材加工厂,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顺发铁塑加工中心院内南楼6号。经营者:杨某,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查某,男,个体,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三江石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某已按判决给付完毕,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85.00查某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140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某执行员  张某执行员  陈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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