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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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972号案件名称
王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振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972号被执行人:王振,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关于被执行人王振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依法移交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29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振名下银行及网络账户7个。3.3.2021年9月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振的所在地进行财产信息调查,经调查王振现因涉嫌盗窃罪已被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反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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