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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南、雍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72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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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872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胡浩南、雍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浩南;雍月强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872号之十一申请人:胡浩南,男,1994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雍月强,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胡浩南与雍月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雍月强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xxxde21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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