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王某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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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843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王某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王某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该局执法科科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辽1403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03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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