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臣、杨春奎等退伙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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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914号案件名称
黄玉臣、杨春奎等退伙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玉臣;杨春奎;杨春光;杨春红案件缘由
退伙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臣,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杨春奎,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杨春光,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杨春红,女,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黄玉臣与被执行人杨春奎、杨春光、杨春红退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玉臣依据(2021)辽148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44913.16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春奎、杨春光、杨春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9月1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退伙、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于2021年4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理财情况。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春奎、杨春光、杨春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莹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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