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王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502民初5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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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5297号案件名称
陈荣、王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荣;王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02民初5297号原告陈荣。被告王宏。原告陈荣与被告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荣诉称,2020年8月29日,被申请人王宏向申请人陈荣借款10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偿还申请人,但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偿还本金,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合计1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被告王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原告陈荣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王宏转账10000元。2021年6月10日,被告王宏向原告陈荣出具保证书一张,载明“欠陈荣现金壹万元整,于2021年6月30日还给陈荣,如果6月30日还不上本金、利息加倍还息。”被告王宏在该保证书还款人处签名。此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举证的保证书一张、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起诉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一张、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原、被告只约定了还款期限,并未约定借款利率,利息的约定不明,依法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2021年6月30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荣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王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志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春玉书 记 员 符明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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