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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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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117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郑俊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18号。负责人:赵丕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郑俊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俊东,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郑俊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5民特42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郑俊东偿还贷款本金382538.96元,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67273.90元,上述共计449812.86元;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具体以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为准)。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郑俊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于2021年4月8日、4月9日、4月20日、5月10日、6月17日、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郑俊东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郑俊东名下存款共计458.6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存款外被执行人郑俊东名下无其他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于2021年6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郑俊东名下公积金账户,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无法提取;提取被执行人郑俊东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的现金价值28629.66元,先行结算执行费6647元,剩余21982.6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3.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郑俊东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4.于2021年6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B×××××泰骋牌、津B×××××泰骋牌汽车的权属登记手续,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于2021年6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R×××××夏利牌、津A×××××东风牌、津A×××××东风牌、津R×××××高尔牌汽车的权属登记手续,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经查,被执行人郑俊东名下有牌照号码为冀F×××××丰田牌、黑AXXXXX解放汽车的登记信息,上述车辆注册日期为2005年及2002年,车辆车龄较长且临近报废期限,未予以查封;5.经查,被执行人郑俊东已暂停社会保险缴费;6.经委托被执行人郑俊东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郑俊东在上述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7.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8.于2021年4月29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郑俊东、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3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市百顺双发物流有限公司、郑俊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本案执行标的449812.86元(利息、罚息、复利等以实际计算为准),已执行到位22441.29元,未执行标的427371.57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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