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喜儒、辽宁燊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22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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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1229号之三案件名称
郑喜儒、辽宁燊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郑喜儒;辽宁燊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12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喜儒,男,1960年生,汉族,住法库县。被执行人:辽宁燊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YJQ8R46,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区西地路2-1号1-1。法定代表人:李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2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燊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燊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0**********0000076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976.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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