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岫岩满自治县竹源石业有限公司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恢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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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恢259号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岫岩满自治县竹源石业有限公司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岫岩满自治县竹源石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岫岩满自治县竹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竹源石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辽0323行审10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行审10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闫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姜晓辉书 记 员 张笑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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