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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杨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12民初8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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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539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杨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杨凯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2民初8539号原告: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97480293E。代表人:崔立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杨凯,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杨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俊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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