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9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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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9009号案件名称
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边婧雅;王玉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9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徐文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仓,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海,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边婧雅,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原审被告:王玉林,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上诉人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及原审被告边婧雅、王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7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于法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耀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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