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久久发五交化供应站、李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91民初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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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91民初1875号案件名称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久久发五交化供应站、李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久久发五交化供应站;李浩;上海艺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91民初1875号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久久发五交化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FFN9J3C,住所地火炬路177号。代表人:朱效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浩,男,户籍地安徽省亳州。被告:上海艺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16074097,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新源路427号-655。法定代表人:李万生。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久久发五交化供应站与被告李浩、上海艺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久久发五交化供应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久久发五交化供应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久久发五交化供应站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连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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