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华、李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0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009号案件名称
王淑华、李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淑华;李海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009号原告:王淑华,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系王淑华女儿),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海波,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华诉被告李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华于2021年9月16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华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华对被告李海波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淑华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日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艳春、蔡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1民辖终137号 下一篇 朝阳盘龙房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924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