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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华、李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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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009号
  • 案件名称

    王淑华、李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淑华;李海波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009号原告:王淑华,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系王淑华女儿),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海波,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华诉被告李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华于2021年9月16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华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华对被告李海波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淑华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日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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