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文与袁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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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881号案件名称
钟文文与袁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钟文文;袁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881号原告:钟文文,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袁勇,男,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文诉被告袁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文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文文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文撤回对被告袁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钟文文负担。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孙 慧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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