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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文文与袁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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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881号
  • 案件名称

    钟文文与袁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钟文文;袁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881号原告:钟文文,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袁勇,男,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文诉被告袁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文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文文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文撤回对被告袁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钟文文负担。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孙 慧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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