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督7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督701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督701号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苑西区门面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70835H。法定代表人:邓虹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珊,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某,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3日发出(2021)皖0403民督7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所居住小区部分业主均认为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管理上存有瑕疵,虽然物业服务有瑕疵不足以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但部分业主对物业费的数额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皖0403民督7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高铁军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5901号 下一篇 刘喜武、郑士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2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