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4422号(2021)陕0112执4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422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4422号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张爱梅;张爱梅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4422号 张某某、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14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案款14963元及逾期利息1505.6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6468.6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案执行费124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12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40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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