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培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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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149号案件名称
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培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培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8149号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李全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朋恩,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培源,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培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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