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峰利鑫(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谢瑛瑛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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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3630号案件名称
澳峰利鑫(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谢瑛瑛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澳峰利鑫(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谢瑛瑛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36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澳峰利鑫(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婷,文案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柯,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瑛瑛,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里凯,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澳峰利鑫(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峰利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瑛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澳峰利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虽然《西班牙非盈利居留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获得D类签证批准后谢瑛瑛应向澳峰利鑫公司支付总费用的45%,但综合考虑付款进度与服务完成度,可以看出该笔费用不仅包含上一阶段已完成服务的费用,还包含下一阶段服务的部分预付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澳峰利鑫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已经完成,后续的换居留卡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合同义务的完成是以获得D类签证为准。二审判决最终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澳峰利鑫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谢瑛瑛提交意见称,服务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使谢瑛瑛获得西班牙一年居留权,D类签证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过渡签,从获得D类签证直到获得一年居留卡的过程中仍然需要申请移民人员本人在西班牙办理多道繁琐手续和提供大量材料。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无误,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澳峰利鑫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澳峰利鑫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案中,澳峰利鑫公司与谢瑛瑛均同意解除《西班牙非盈利居留咨询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经查,澳峰利鑫公司仅完成了协助谢瑛瑛获得D类签证的合同义务,后续服务由于上述合同解除已无需继续完成,故谢瑛瑛仅需向澳峰利鑫公司支付已完成服务所对应的费用。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西班牙非盈利居留咨询服务协议》的约定,综合考虑付款进度与服务完成度,对谢瑛瑛还应支付的服务费予以酌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澳峰利鑫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澳峰利鑫(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苏 伟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史明鹭书 记 员 杨 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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