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87号
  • 案件名称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雪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87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7251622D。法定代表人:左津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雪,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雪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87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7251622D。法定代表人:左津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雪,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雪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