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民、苏永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1221执恢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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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1221执恢261号案件名称
王卫民、苏永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卫民;苏永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21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民,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执行人苏永学,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卫民申请执行苏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终结(2020)豫1221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红伟审判员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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